湖南領導干部廉潔自律16條規定
五個不許:
1、不許違反反規定收送現金、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
2、不許“跑官要官”;
3、不許放任、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領導干部職權和職務影響,經商辦企業或從事中介活動謀取非法利益;
4、不許參與賭博;
5、不許借婚喪嫁娶之機收錢斂財。
在嚴厲整治“跑官要官”、“買官賣官”不正之風方面,各級要認真落實“五條要求”:
1、對“跑官要官”的,一段時間內不能提拔使用,情節嚴重的要進行組織處理。
2、對在民主推薦和選舉中搞非組織活動的,要堅決查處,已經提拔的要從領導崗位上撤下來,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3、對受賄“賣官”的要嚴懲不殆,對行賄“買官”的也要一律先免去職務,再按規定處理。
4、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一律無效,由黨委(黨組)及組織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糾正。
5、凡本地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行為查處不力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在堅決防止和杜絕干部“帶病上崗”和“帶病提職”現象方面,各級要堅決落實“六條要求”:
1、在干部考察過程中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情節嚴重的,要進行深入調查核實,在沒有查清之前,不要急于作出提拔使用決定。
2、對擬提拔任用的干部,在提交黨委(黨組)討論前,要先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的意見。
3、對新提拔的干部要進行任職談話,尤其對廉潔自律方面提出嚴格要求。
4、干部提拔后,要進行跟蹤考察了解,發現有來信、舉報或行為不檢點的,要進行誡勉談話和函詢。
5、對在重要崗位工作、發現有嚴重問題線索、不宜繼續從事現崗位工作的干部,要先從該崗位上撤下來,安排其他適宜的工作,同時進行調查核實。
6、對“帶病上崗”和“帶病提職”的干部,要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確實存在用人失察失誤的,應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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