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222號
《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已經2008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長周強
2008 年4月17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行為,促進行政機關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職權,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省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依法受委托的組織行使行政職權,應當遵守本規定。
法律、法規對行政程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在法定權限內,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
第四條 行政機關應當平等對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歧視。
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和原則,采取的措施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種措施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選擇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將行使行政職權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除外。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參與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行政機關應當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采納其合理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應當遵守法定時限,積極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辦事效率,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優質服務。
第八條 非因法定事由并經法定程序,行政機關不得撤銷、變更已生效的行政決定;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須撤銷或者變更的,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進行,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遭受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門和部門法制機構負責本規定實施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監察、人事、編制、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做好本規定實施的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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