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約談制度
為切實加強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干部思想作風建設,有力推動各項工作開展,結合市城投集團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約談制度是指約談人針對約談對象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但尚不夠紀律處分而實行的教育、提醒、談話活動,以幫助約談對象切實整改問題,推動各項工作落實。
二、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市城投集團全體工作人員。
三、實施情形
部門或個人在思想作風、執行制度、工作落實和廉潔自律等方面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適時進行約談:
(一)、思想作風方面:
1、精神不振作,不思進取的;
2、隨意發表有損于單位形象、有損于同志間團結言論的;
3、對上級布置的工作任務在背后發牢騷、亂議論、散布消極言論的;
4、存在其他不良思想作風的。
(二)執行制度方面:
1、違反公司日常工作秩序規定的;
2、違反公司各項內部管理規定的;
3、違反公司效能建設有關制度和措施的。
(三)工作方面:
1、不依法履行職責,不依法辦事,造成不良影響的;
2、不能及時完成公司(部門)下達的各項工作目標任務的;
3、其他不負責任、貽誤工作的行為。
(四)廉潔自律方面:
1、違反廉潔自律有關規定的;
2、在遵紀守法方面出現違紀苗頭或群眾有反映的。
四、約談方式
采取一級抓一級、分級負責約談的辦法進行。公司黨委書記與黨組成員、黨組成員與各部室、子公司負責人進行約談;紀檢監察部負責與一般工作人員進行約談。
五、實施程序
(一)當出現本制度第三條所列情形時,由紀檢監察部提出實行約談的建議,經紀檢組長或分管領導批準,向約談對象下發《約談通知書》,將約談時間、地點通知約談對象。
(二)約談原則上應采取“一對一,面對面”的方式,對情況較為復雜的,應有兩名以上同志負責談心,對普遍性問題,也可采取集體談心的方式進行。
(三)每次約談活動,約談人應認真做好記錄,內容包括約談的時間、地點、約談對象、約談內容等基本情況。
(四)約談結束后,約談人應填寫《市城投集團員工廉政勤政約談情況登記表》,對涉及到需要辦理的事項,應及時報主要領導批示或公司黨委會研究決定后,送相關責任人辦理。
六、實施要求
(一)通過約談認定必須由約談對象糾正的問題以及改正的錯誤,約談對象要深刻反思存在問題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于5日內上報整改情況。
(二)監察部門對約談對象整改落實情況要及時進行檢查驗收,確保問題整改到位。對整改不合格的,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責成寫出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直至黨紀政紀處分。
(三)紀檢監察部門要將廉政勤政約談工作納入年度目標管理考核。中層以上領導要把執行約談制度的情況列為個人年終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婁底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