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報告制度
第一章 總則
一、為加強反腐倡廉建設工作情況交流和信息溝通,進一步促進公司紀委書記履職盡責,增強協同監督效能,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共湖南省委關于落實黨風廉政建設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的意見》,制定本制度。
二、紀檢書記定期報告工作應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組織的領導下,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認真負責、及時有效的原則,定期向上級紀檢監察組織報告監督工作情況。
第二章 報告內容
三、公司紀檢書記定期報告本單位反腐倡廉建設情況主要包括:
(一)、貫徹落實市委重大決策部署情況,有無不認真貫徹執行市委決定或執行不力等問題。
(二)、領導班子和領導班子成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有無主要負責人或領導班子成員違反集體決策程序、擅自決策等問題。
(三)、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一崗雙責”、加強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工作情況,有無不重視或不支持反腐倡廉工作或職責范圍內黨風廉政建設薄弱等問題。
(四)、領導班子成員和本級黨委管理的領導干部廉潔從業和作風建設情況,有無違反《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問題。
(五)、領導班子運行機制和協同監督機制運行情況,有無監督機制作用發揮不充分以及職工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等問題。
(六)、監督工作中發現的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問題、體制機制改革工作中維護穩定工作情況以及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其他重要情況,有無知情不報、隱瞞事實等問題。
(七)、發生和查處的違紀違法問題,含本單位自立案、被地方執紀執法部門查處案件,有無報告不及時或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等問題。
(八)、影響公司形象的越級上訪或行風事件、干部作風方面的傾向性問題,有無網絡、報紙等媒體刊發的負面新聞報道或社會輿論不過問、不處置等問題。
(九)、人、財、物管理等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方面存在的廉政風險情況,有無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或國有資產流失等問題。
(十)、本單位及下屬單位廉政風險、行風風險的苗頭性問題。
(十一)、紀檢書記本人履職盡責、開展工作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反映的問題,對公司系統反腐倡廉建設的建議等。
第三章 報告方式
四、紀檢書記每季度向上級紀檢監察組織報告一次工作,于每年3月25日前、6月25日前、9月25日前、12月25日前完成報告工作。
五、紀檢書記定期報告可以采取書面報告或口頭報告兩種方式。
六、對突發性事件和問題仍須按公司重大事項報告等相關規定和要求及時上報。
七、公司所屬單位、子公司紀委書記或紀檢負責人定期向公司紀檢組報告工作。
第四章 監督考核
八、公司紀檢組和直屬單位、子公司紀檢部門要及時研究分析報告的重大問題,并提出處置意見和建議,及時報告同級黨委(黨總支、黨支部)。
九、對因報告不及時、本人失職、問題失察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應進行問責,酌情予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整崗位、降崗、降職等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十、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主要負責人要積極支持紀委書記履行監督職責并自覺接受監督。
十一、本規定由公司紀檢監察部負責解釋。
十二、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婁底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