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字背書”制度
為使紀檢監察工作規范化、制度化,進一步增強紀檢監察干部的責任意識和擔當意識,推進市城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深入開展,結合工作實際,特制訂本制度。
一、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健全責任倒查機制,有效解決責任主體不明晰、過錯追究不到位以及紀檢監察干部“燈下黑”問題。
二、“簽字背書”適用于機關各部室、所屬單位、子公司與項目部全體領導及職員查辦案件、監督檢查、“三重一大”重要決策部署等重要工作。
(一)、對于來信來訪、電話舉報、上級下轉、領導批辦等信訪件,接訪工作人員、分管領導要背書簽字,確保信訪件及時處置,做到無遺漏、無私自扣壓、無損毀和不泄露舉報內容、舉報人信息;
(二)、對于查結案件,案件主辦人和分管領導要在初核報告或調查報告簽上簽字背書,確保初核或查辦的案件客觀真實、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無“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或選擇性執紀問題;
(三)、對于移送審理的案件,案件主審人與分管領導要在審理報告上簽字背書,做到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四)、對于機關各部室、所屬單位、子公司與項目部各項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作風建設落實情況、立項監督檢查情況、明察暗訪情況等各項監督檢查,檢查組成員和分管領導要在檢查結果上簽字背書,確保檢查結果的真實性。
三、對于機關“三重一大”決策部署事項,與會人員要在會議紀要上簽字背書。
四、凡簽字背書人均承擔相應責任。對因群眾反映、媒體曝光、上級抽查、審計、復核復查、申訴復議中,經核查與“簽字背書”有出入或不相符,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視其情節,按責任大小以下列方式對簽字背書人員進行追究:
(一)、批評教育;
(二)、會議檢討;
(三)、警示訓誡;
(四)、停職檢查;
(五)、責令辭職、免職和給予黨政紀處分。
五、本制度由公司紀檢監察部負責解釋。
六、此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婁底市城市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
2015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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